和基督教兩條路

 

2005-03-29

我和部分基督徒的觀點有根本分別。

第一、部分基督徒只著眼於一件事情是否合理或可接受,而非著眼於一件事情的「程度」是否合理或可接受。舉例,不少基督徒說,既然人犯了罪,於是賜予刑罰是合理的。但阿東卻會加上「程度」的角度,例如人犯了丟垃圾或貪心的罪,然後要賜予死刑或火刑是不合理的。又例如部分基督徒會說任何貪心都是罪,不計程度,阿東則說有時貪吃並不算是罪行,甚至是一種解壓方法。而小量地貪求好成績或名成利就也是一種上進方法,只要那貪求的「程度」不要過分。海嘯和地震也是一例,阿東會認為若海嘯是懲罰,那程度實在太過分,但部分基督徒是不會理會那程度是否過分,只會說有懲罰就是公正的。

第二、對於殘忍和造成他人傷害的行為,阿東是會追究責任,對問責有高要求。傷害越重,對問責的要求越高。但在部分基督徒眼裡,上帝的一切行為都是免責的,有些人甚至支持他製造傷害他人的行為,比如把海嘯和其他天災描述為上帝對人類合理的懲罰,而殺人最多導致最多貧民妻離子散的卻是無須問責。

第三、部分基督徒對生命非常珍惜,他們嚴格反對安樂死和打胎。可是,呈強烈對比的是他們對動物的生命卻毫不珍惜,認為動物大可以食用。他們的思維:動物是受人類支配的。但阿東則認為食動物是人類自大和殘忍的表現,對其他動物的感受毫無同理心。

第四、對於與生俱來、又無可避免的特徵,阿東會懷疑是否就要懲罰。比如人與生俱來就會放臭屁,那我不能因為別人放臭屁就罰對方。可是,部分基督徒卻執意要罰別人與生俱來、無可避免的特徵,說人人與生俱來就有原罪要受罰。我會反問為甚麼人與生俱來就有這些特質,如原罪和放臭屁。若要罰應該罰那始作俑者,即是上帝或上一代。而且,我是不會就無可避免的特徵來施以懲罰,那是百分百的濫罰。

第五、部分基督徒有嚴重排他傾向,對於非我族類的人,他們一概認為需要處死,甚至要扔進火湖。阿東在此有兩個分別,第一、我對其他人富有同情心,不會露出如此猙獰的面目,主張或附和把其他人扔進火湖的做法。第二、對於和我思想、取態不同的人,我不會就此說要他們去死,我並沒有這樣排他,要誅殺和我信念不同的人。我想這是最重要的一點不同。

以上只是幾個分別,我想還有更多的分別,但暫時先談五個。我沒有把自己定義為反基督徒,也不喜歡這個稱號,但對部分基督徒的信念和思考方法,我的確是反對的。不只我反對,我相信也有不少人反對,並且相信越多人反對越好,否則會造成暴力橫行天下,無須講求問責的荒唐神主世界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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