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政治檢控申冤的心情

 

2017-08-25

星期日那篇文章,是我早上5.30起床寫的。我突然醒來,思潮泉湧,就開動人腦和電腦──大概我造夢都在想著這件事。我亦不能貪睡,因7.10要出門參加行山活動,給我動筆的時間已是有限。

東北案是一場冤獄,遂教我一直念念不忘。律政司強調一切均按法理行事,那是因為我們的《公安條例》有一條「非法集結罪」,只要有三人集會,集會富挑釁性就可以入罪,刑期還可長達三年。其入罪門檻之低,刑罰之苛均令人咋舌。很久以前就有人主張廢除此條首席惡法,殖民政府亦一直把這些刑罰備而不用,據聞從沒有依此判人入獄,2017是開創先河。

這當然是一宗政治檢控。「愛港力」的集會亦深富挑釁性,卻未見被檢控,遑論刑期覆核。佔中期間,佔領者亦曾遭遇掛有藍絲帶的人士集眾並毆打,可是警方卻未有嚴格執法,既然沒有被捕,就更沒有之後的檢控了。那可說是政治性執法到檢控的「一條龍服務」。

七警事件其實也是一個側面。我相信並不是七個警察一起動手的,那將太過巧合了,定是先有某些警員動手,再有其他警察加入。他們看到非法打人事件為何不執法,反而參與暴行呢?那與政治性執法的心態是一脈相承。誠然不是所有警察、法官和司長都是偏頗的(儘管司長只有一位),但那就像癌細胞一樣,已經佔據了香港整體執法部門的一個不小部分。照一照X光,就能發現香港的陰影。

我們亦要絕對小心23條立法,在偏頗的執法下,那只是給他們送上《公安條例》外的另一項武器,單是以言入罪便能把更多人關進牢獄。

正如我多次強調,東北案只有一名保安傷了腳趾,那斷不可能是13人都干犯了較嚴重的暴力行為,否則受傷程度應不止此數。但法官只口口聲聲你們的集會有暴力,就把13人一律以15個月為量刑點。這就是非法集會罪的「連坐」威力,我替他們深感不值。

我只能寫這些文章為他們申冤。文章非一時之功,之前已寫過數篇,對事件的看法才逐漸成熟。加上看到羅健熙重提楊氏法官當年維護李國章的「強姦」說法,以及網民留言指七警上訴案也經過楊氏處理,才能補上法官自相矛盾的關鍵情節。我的能力也是有限,只能期望別人看了我或我們的文章,有了更多的看法,再寫出更好的議論。現在的層次,已不是報章的社論可以比擬的了,正如當年的反高鐵文章一樣。

而除了寫文章外,我也是於事無補。我跟13人連交情也談不上,探監也輪不到我。何況這些監獄真的很遙遠。我只想到如果我那晚剛好也同情新界東北村民而參與集會,恐怕今天我也身在某個牢獄之中。然後老婆就要每個周末山長水遠來探望我。我亦要在監獄裡無止境地進行重複無聊的勞動,說要令我「改過自新」。外界的朋友則說「我認識的阿東絕對和暴力扯不上關係」。

我不同意某些社會賢達的苦口婆心,說年青人應做「實事」(例如儲錢上車?)而別再爭拗。假如像這些賢達一樣沒人關心社會公義,這個社會的道德只會越來越衰敗。雖然我的能力衰微,但仍視自己為社會不可或缺的一員。公義的力量,少一分就是少一分。而當有這麼多人被投進牢中,牢外的人更要多走一步,在爭取公義方面填補他們的空隙──難不成你去寄望民建聯或這班高官爭取公義?

再多的憤怒也不足以形容這樣的香港。面對階下囚經歷的無妄之災,我只能繼續眼淚在心裡流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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