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基本法》22條的爭議

 

2020-04-21

《基本法》22條最近引起爭議,特區政府以中聯辦擁有監督權來試圖對事件畫上句號。

唯這說法恐怕不會符合《基本法》。如果中聯辦或任何機構有此監督重任,那對中港關係事關重大,當初沒有可能不會寫進《基本法》;既然沒有寫進,就意味本來沒有這種監督權。

而《基本法》22條說中國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,其精神自然是為了確保港人治港,高度自治。假如另有一個監督特區的中聯辦,此條條文便失去其本來的意義。

雖然就《基本法》的細節人們會有爭議,人們亦可以去咬文嚼字;但就一國兩制的實行,大家都明白它背後的精神,是中央主管國防、外交,其餘事情大體由香港自行管理。

如果按照《基本法》,本來香港應該要普選特首,真的落實了自己管自己。畢竟如果特首只是一個傀儡,並不代表港人心聲,那港人治港也只是名存實亡,只是跡近於與其相對的京人治港。我不禁回想起前特首曾蔭權,他十年前本來說要「起錨」,要「玩鋪勁」,實行具意義的政改;但最後起錨並不順利,而他本人也命途多舛。

如今我們不只無法落實原本設想的港人治港,還換來另一個監督機構。可笑的是,特首指特區政府近日對《基本法》22條前言不對後語,是證明「真理越辯越明」;可是到底它有跟誰辯過呢?辯論過程在哪裡呢?整件事感覺上是無中生有,它自己跟自己辯論,辯的方向在於總之能為中央擴權便是好事。

說到底,「港人治港、高度自治」這八個字,本來是勸勉港人不用移民,令民心穩定下來,那是核心的精神;而今天民心不穩,欲移民者眾,不啻就反映了那八個字的落實不如預期,並不到位。港人曾經對一國兩制有所期望,又或曾經給這個制度一個機會,但最後發現所託非人,換來的只有各式各樣的失望、傷心以至絕望,成為全球最不快樂的城市之一。按道理說,人人生而平等,權力本來歸於人民,而非某個權威機構;但今天人民反過來失去各種權力,權力歸於權威機構,香港人只有看能否接受這種現實、格局和宿命而已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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