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權和執法權

 

2001-06-02

綠色和平策劃幹事盧思騁昨日在《蘋果日報》E15版回應,表示因為雀巢公司去年承諾逐步停用基因改造原料,可是現在產品仍含該等原料,所以認為雀巢公司出爾反爾,綠色和平行動有理云云。

首先,「逐步」並不等同「一年之內」,即使現時雀巢食品仍有基因改造成分,也不能就此判定他們說謊。要怪只能怪當初其承諾過於含糊。

更重要的是,即使雀巢食品出爾反爾,綠色和平最多只能判決該公司說謊,卻沒有權力去就其說謊一事懲罰該公司,破壞該公司的運作和秩序。任何人都有權力和自由去就一件事作出思考和批判,但任何人都不得為這判決而自行執法,只有執法人員才可以。亦即是說,綠色和平可以有「判決權」,但卻沒有「執法權」。這個觀念非常重要。若人人都有執法權,則社會必危,秩序必亂:戴綠帽的丈夫可以怒斬奸夫;邪教教徒可以懲罰非教徒。綠色和平如果認為雀巢有罪,想懲罰他們的話,應循法律途徑入手。自行運用「執法權」等同不守法。

綠色和平又表示在歐洲雀巢沒有銷售基因改造食品,但在香港卻有很多,這證明雀巢公司雙重標準,又指責他們不停用基因改造成分是不為,非不能。但其實這亦非雀巢之罪,問題仍是源於政府,香港政府沒有監管基因改造食品,故雀巢才在香港銷售這類食品。綠色和平如果認為有問題,應該去政府請願立法禁絕基因改造食品。但阿東已一再重申,沒有必要禁絕這類食品,不然世界糧食問題將無法解決,饑荒會越來越多。另外,一家公司在不同地方銷售品質不同的產品是非常常見的,例如樂高玩具在不同國家會銷售不同模型;牛津高階英漢雙解字典內地版比香港版紙質差很多;那麼綠色和平是不是也認為這些公司雙重標準,需要受罰?在不同國家有雙重標準並不足以構成罪名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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